zgzx1 |
|
等級:論壇騎士(三級) |
積分:2408分 |
注冊:2009-5-20 |
發表:723(419主題貼) |
登錄:1142 |
|
|
呼吁盡快廢除土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 |
必須承認,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文件,在中國市場經濟進程中的確是一個重大的事件。
文明始于財產權,始于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障
財產是公眾自我發展和尋求幸福的基礎,法律是否許可個人合法地追求財富,并對他們取得的財富提供法律保護,這不僅僅對每一個個人意義重大,而且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看過去200年大國的興衰,幾乎都和產權的保護有關,凡是私人產權得到很好保護的國家,都能跨越發展的種種陷阱,而那些產權得不到保護的國家,要么發展滯后,要么陷入戰亂。
文件發布后,很多專家解讀說,不用擔心70年后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被政府收回的問題。甚至有人說,不用擔心續費的問題。我覺得,這樣的看法(目前)還是太樂觀了。如果70年的問題真的這么簡單,當年《物權法》立法的時候早就解決了。
當年《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對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爭論就很大。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后是自動續展,還是無償收回,《物權法》最終作了一個妥協各方利益的考慮,《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為當時關于是否無償續期,爭議很大,為了確保《物權法》早日出臺,就選擇了擱置爭議,模糊處理的立法技術。
但事實上,當時占絕大多數的意見建議,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費用自動續期。但是,今年4月溫州爆發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收取高額續費的報道,讓很多人感覺到了恐懼。但溫州的做法盡管可恨,后來以“辟謠”的方式平息了爭論,但其做法卻是有文件基礎的:
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首次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而且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有人說,以后不用擔心收回,可是這個文件并沒有明確廢除,如何讓人不擔心?1993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盡管在這個問題上有進步,但依然規定: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所以,老百姓的擔心不是沒有理由的。
呼吁盡快廢除土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
筆者過去一再強調,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高價續費,既違背天理,也和基本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如果承認房子是有限的租期,那根本沒有任何理由期間還要征收什么房產稅;如果要征收房產稅,那就請把房子的“永久產權屬性”還給老百姓。既想把地高價賣(租)了,還想每年收房產稅,此種貪婪,曠世罕見。對于70年后的問題,必須遵照《物權法》關于“自動”續期,以及象征性收費的原則。在這個問題上,想無償收回,讓民眾的房子漂在空中,或者高價續期,再賣一次地皮,都是民眾無法接受,更是中國社會的穩定所不允許的,如果以此來試探,甚至挑戰民意,那意味著突破了某種底線,后果不堪設想。
這一次,中央再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研究到期后的法律安排,形成穩定的預期,揣摩文件精神,當然應該樂觀。但不能過于樂觀,要意識到這個問題非常敏感非常復雜,不是那么輕易的能夠解決。我最擔心的是,最終形成的法律安排盡管不再規定要無償收回,但估計要交一筆不小的費用續期。如果是這個結果,則仍然不是最理想的。我個人一直堅持。最好的辦法是廢除1990年國務院關于土地70年的相關規定,啟動《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并在土地管理法中將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提高至100年或者199年,也就是實質上的永久產權。這樣的好處是土地使用權如果有剩余年限,可以繼續買賣,打破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的現狀,同時,真正能夠形成良好的預期,并為房產稅掃除障礙。
編者建議:
1、老房子辦法:
對于已經取得各項手續和證的房子,70年內絕無理由再征收房產稅;到期后,必須遵照《物權法》自動續期,以及象征性收費的原則~適當征收房產稅,金額比例:市場土地出讓金/年限,不應高于年度房產稅。原則是比開發商新拿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優惠。
2、新房子辦法:
取消土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也就取消了70年土地出讓金成本,而改為按年征收房地產稅。一次性交齊10年以上政府給予稅收優惠,期間房產交易的,老業主繳納的房產稅新業主繼續有效。
《愚公移山》是一篇諷刺故事嗎?原文要表達什么意思
朋友圈流行的段子,你真的看懂了嗎?
日本侵略中國的背景?99%國人竟不知道!
CCTV2財經《經濟半小時》拆除實驗室到市場的籬笆墻
清華大學新商業地產開發與投融資總裁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