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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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如此排名:15天推出中國最有影響力MBA排行榜! |
某媒體要求參加排名的院校在2005年10月15日之前提供資料,而中國最有影響力MBA排行版推出時間為2005年11月1日。
《世界經理人》雜志在發給全國各大MBA院校的傳真件中更是出現了向“愿意參加宣傳推廣的院校,收取一定的費用”這樣的字樣,其用意非常明顯!
交了錢,名次自然好說!腰桿子硬的學校自然可以不予理睬,諒它也不敢亂排!只是苦了那些可上可下的學校,還不趕緊破財消災!否則有你的蒼蠅吃!
偶這里有一張傳真件的掃描圖片,可惜發不上來!
附:[轉帖]有關“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的幾點分析
一、《經理人》雜志主辦“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的概況
2004年6月,《經理人》雜志啟動了“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調查項目,主辦方委托第三方益普索公司調查。調查對象為2004年以前被教育部正式批準舉辦MBA教育項目的65所商學院。調查的目標學生為2001年MBA畢業生,即全部參加MBA全國聯考并于2001年獲得了該校MBA學位證書的MBA畢業生,調查范圍涉及商學院、MBA畢業生、MBA畢業生雇主。根據主辦方《經理人》雜志研發的MBA排行指標體系,在對商學院的調查中,主要涉及師資實力、學員多樣性、就業服務、國際化水平等7個方面。在對MBA畢業生的調查中,主要涉及畢業生的薪酬收入、對學校MBA教育的滿意度以及個人職業發展狀況等方面。在對MBA畢業生雇主調查中,主要涉及雇主對MBA畢業生的分析決策能力、國際視野、執行力、團隊精神等的評價,以及對所雇傭MBA畢業生的性價比的評估。2004年11月1日,《經理人》雜志發布“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調查結果,公布前二十位商學院。
(備注:以上信息來自《經理人》雜志第總124期的相關報道)
二、律師觀點
1、《經理人》雜志主辦“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可能主要涉及侵犯學院名譽權。
《經理人》雜志主辦“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局面。商學院排名的背后隱含著等級、社會聲譽、生源素質、資金流向、校友圈子等一系列因素,一般來說,排名*前的招生相對容易,學院資金充足很容易發展壯大;而排名*后的招生會相對困難,資金不足會阻礙自身的發展,一味地排名反而會給國內商學院的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關鍵在于所報道的內容是否基本失實。如果基本失實,則可認定《經理人》雜志侵犯了學院的名譽權,反之,其屬于正常的新聞/社會輿bbshuang霜潤膚2011潤唇膏排行榜眼影男士護膚品哪種好潤唇什么牌子瘦身好論監督范疇。
2、如何認定《經理人》雜志主辦“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中對有關學院的報道的內容基本失實?
其中的切入點可能主要在于:
(1)調查內容基本失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第八條規定:“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排行榜中對學院的有關內容,如師資實力、人氣、畢業收入等內容,明顯失實,就誤導公眾對學校產生錯誤的評價,損害了學院的名譽。
(2)報道和排名行為中存在錯誤。《經理人》雜志對“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的報道和排名行為中可能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A各分類指標概念模糊并且沒有進行必要的說明。該排名榜對各個指標的涵義并沒有合理的說明。如就業指導、人氣、職業發展等指標可以有多種內涵和多種理解,應得到明確說明。從法律角度而言,在向社會公眾進行有關涉及學院名譽的報道時,對于關鍵性的事實和概念沒有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說明,導致一個正常的、理性的第三方產生誤解,這對于被報道者的名譽權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本身就是一種侵犯。以“人氣”指標為例,由于《經理人》雜志在報道中沒有說明具體含義,足以使任何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產生迷惑和誤解:“人氣”指的是商學院在公眾中的知名度?商學院每年的報名人數?商學院每年的錄取人數?或是其他指標?
這種缺乏合理說明的模糊表述,本身就是《經理人》雜志犯下的一種過錯,對于那些被冠以“人氣低”的商學院而言,在客觀上已經遭受了不白之冤和名譽損失。
B未說明計算方法。《經理人》雜志對“中國MBA商學院排行榜”中各個學校的各項指標的計算方法未做說明,對各項指標的數據獲得的依據未作說明。
C未說明排名方法。《經理人》雜志未說明各項指標占總指標的權重,無法對排名作合理解釋。這些做法本身就意味著《經理人》雜志在公布排名榜的行為中存在過錯。
3、《經理人》雜志應是責任的直接承擔者。
由于在《經理人》雜志上寫明該排行榜項目的主辦者是《經理人》雜志,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如果存在任何責任和索賠,《經理人》雜志將是責任的直接承擔者,如果進行交涉和訴訟,應直接針對《經理人》雜志。至于IPSOS公司,應該是處于一種受《經理人》雜志委托進行調查的地位,應就其項目調查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責任向《經理人》雜志負責,屬于間接的責任者(以上觀點主要是依據《經理人》雜志的報道)。換句話說,《經理人》雜志在這件事中扮演的不僅僅是新聞媒體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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