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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國人大投訴:新浪、騰訊、百度等互聯網大平臺違法封號刪帖的問題! |
建議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責權利問題盡快立法
將各大網絡平臺“刪帖、封號”的最終核定權(申訴權)收歸第三方
全國人大立法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網信辦:
長期以來,以新浪微博、百度百家、騰訊公眾號、頭條、抖音、快手……等為代表的各大網絡平臺,建立起了中國互聯網輿論生態與自媒體產業鏈。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如今自媒體數量接近兩億(來源中商情報網)。這些大的網站平臺即是公民言論平臺、也是廣大人民群眾情感平臺、還是很多人創業的工具,很多賬號是與收益直接掛鉤的,就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參與人數成千上萬,已經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了,已不能單純看成某公司的平臺。

隨著《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相繼實施,相關政府部門依法開展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執法。但是,互聯網平臺公司對用戶生產的內容、和自媒體賬號的管理,依然還是處于“野蠻生長”階段。一方面,網絡平臺隨意刪帖和封號等動作,嚴重傷害用戶感情、嚴重侵害用戶權益;另一方面,被處理的賬號主人隨意注冊一個新賬號,換個馬甲又開始作惡。兩頭都是無序狀態。對于自媒體賬號的責、權、利,相關立法亟待出臺!
刪帖和封號,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以民營公司的所謂規章制度,小編個人就來判斷公民的言論是否違規違法,隨意刪帖和封號,是嚴重地違背了國家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利和越權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網絡平臺公司其實已經行使了政府職能,這是對“人權”的侵蝕!胺馓、刪帖”必須有必要的監管。
同時,互聯網平臺又受到政府宣傳部門和網信部門的監管,要求他們做好內容審查和輿論導向。國家網信部門對新浪微博、百度、知乎、豆瓣、騰訊、頭條、抖音、快手…都進行過多次約談,要求他們針對違規違法信息限期整改,甚至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方面,由于自媒體技術和應用快速創新,網絡上造謠、誹謗、淫穢…等違法或不良信息問題不斷滋生,而監管(包括政府、網絡公司)人員卻很難行成比例,很多時候一刀切的信息刪除,引發公眾反感,還給某些人制造了尋租空間;
另一方面,社交媒體、自媒體時代,資本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掌控力度空前加強,也可能會刪除一些與網絡平臺價值觀或利益不符的信息,甚至故意制造問題呈現并“甩鍋”給特定機構,不僅給網絡“黑公關”等黑灰產創造了可能,也嚴重扭曲了網絡生態。
健康的網絡生態,為黨和政府“走好網絡群眾路線”極為重要!然而,如果監管不當或者資本過度操縱,就會導致網絡空間充斥被故意投放的信息和被刻意扭曲的信息,真實的民意民情得不到體現。信息被刪除、被屏蔽,會扭曲真實民意,破壞網絡生態健康,導致重大決策因信息失真而出現偏差。
互聯網平臺如何管理用戶、如何控制發布信息,確實面臨考驗。
一些針砭時弊的好文章,平臺小編把它刪了;
那些娛樂段子胡說八道、危言聳聽的營銷號大行其道;
那些表面正能量實則高級黑、傳播文化錯誤百出、編造歷史搞借古喻今的帶路黨大行其道;
我想問:
網絡公司如何保證手握“封號、刪帖”權力小編們的理解能力和政治素養?
網絡平臺公司當然可以、且必要,依據互聯網用戶協議,對用戶帖子和賬號進行管理,比如:提示帖子內容違規、限制顯示范圍、對敏感關鍵詞過濾、對用戶行為賦分(類似駕照扣分)、禁言期限警告……但直接“封號、刪帖”這個最終核定權(或申訴權)應該交由政府相關部門。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屬性平臺的公平正義與合法。
政府處罰網絡平臺公司是簡單化的必要管理(現在提倡政府精細化管理)、網絡平臺公司動輒對用戶刪帖封號是粗暴管理且涉嫌違法!為什么刪帖和封號是涉嫌違法?后面講述。
網絡公司對用戶“封號、刪帖”的行為,用戶處于絕對弱勢,表面上平臺有申訴渠道,但實際上基本不會搭理,絕大部分情況都不會被認真對待。
一些帖子和賬號確實明顯違法違規(比如黃賭毒、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如詆毀革命烈士、非法宗教…等)那無話可說,但更多的情況是因為觀點表達或價值觀不被平臺小編認可,人家就把你封了,實在影響心情,自己仔細核對了規則,發現自己并未違規行為,找客服溝通或許每天都是這類“破事”往往愛搭不理,很難解決問題。
希望(也是建議)全國人大立法委、中央網信辦等主管部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將各大網絡平臺的“封號、刪帖”最終核定權(或用戶申訴權)收歸到政府部門(或授權第三方),更大程度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感情不受新浪、騰訊、百度等民營公司的侵害,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神圣權力和尊嚴。
事實與理由如下:
第一、個人使用的微信號、微博號、百家號等自媒體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網絡公司沒有權力單方面毀滅。
1、自媒體號是不是個人財產?
答案非常肯定:是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新的民法典肯定了“網絡虛擬財產”,但因為是新生事物,法律條款缺乏細則。網絡虛擬財產是個人財產,但如何保護、如何界定責任、權力、義務,這亟待完善相關法律!

結合生效的多個司法判決,我們可以看出,微信公眾號、微博號、百家號等,已不僅單純是一個社交賬號,而是一種具有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法院在多個司法判決中都有體現!
比如,在(2018)滬0106民初17926號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判決書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從以下三個角度出發,認為微信公眾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
獨立性:微信公眾號賬戶由個人或企業注冊,在設置名稱與頭像等標識、確立主體后便具有獨特性,具有區別于其他網絡資源或財產的獨立性,事實上是一種獨立財產。
支配性:雖然公眾號處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但通過設置賬號與密碼,運營者可以進入賬號后臺對公眾號進行管理,對這一賬號具有實際上的支配權。
價值性:微信公眾號已演變成一種新型商業模式,已不是直接通過流量渠道獲得收入,現已有多種盈利模式,具有價值性。
2、自媒體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歸誰?
既然法院判定自媒體號是一種具有現實價值的虛擬財產,那么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又是歸屬于誰呢?
舉例:
根據《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第7.1條規定,微信公眾號賬號所有權歸屬于騰訊公司,用戶有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主體,賬號使用權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
根據《百度用戶協議》第2.1條、2.8條的規定,百度帳號的所有權歸百度公司,用戶只有使用權,且不應將其帳號、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自媒體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注冊人只是擁有該賬號的使用權。但注冊人仍然可以根據該協議的使用權合法控制、運營公眾號,并取得公眾號運營所帶來的的利益。
因此我們也可以認為,注冊人的“使用權”可以被視為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是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一種體現。其實,虛擬財產不管是XX幣、還是XX號,都需要其網絡平臺才能體現價值,離開了其網絡平臺也談不上價值了,[b]所以“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這沒問題。
但問題是,面對“封號、刪帖”用戶處于絕對弱勢,所謂的“使用權”往往被隨意侵害,關聯的財產利益也被損害[/b]。

第二、網絡公司對用戶的侵權行為大量存在!且用戶很難維權。
我非常支持國家網信辦等部門對互聯網亂象的整治,但是對網絡公司動輒封號,根本不解釋、詢問也不回復具體原因的行為,很氣憤。而這個現象是大量存在的!網絡上人們吐槽、抱怨、投訴各大網絡平臺封號刪帖的帖子非常多。希望網信辦能在抓平臺公司“打擊違規網絡信息、維護健康清朗網絡環境”的同時,也能抓一抓網絡公司隨意化“刪帖、封號”的問題。
網絡公司(公共平臺)對于封號刪帖的規章制度、以及封號刪帖行為,未經過國家主管部委或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授權,就是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尤其是用戶在不知情、很難申訴的情況下,任由他們任意封號刪帖,嚴重的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程序和秩序,嚴重違背以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嚴重的剝奪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傷害感情、精神損失。(具體原因也不指出來,你問就機械回答是違反平臺規則、違反用戶協議……規則和協議幾萬字,具體是哪一個內容違反哪條規定?不會給予答復;ヂ摼W大公司比過去的政府部門更加傲慢)
應該依法追究各大網絡平臺公司隨意封號刪帖的違法和侵權責任。盡管違法侵權大量存在,但作為個人,很少有人愿意付出時間和精力去跟網絡公司打官司。
這里還有一個“潛規則”:粉絲不同、公平待遇不同。網絡平臺公司的用戶協議,是對所有用戶一致的,但實際上針對大V(也就是粉絲眾多的自媒體號)刪帖封號是比較慎重的。一方面這些人擁有更大影響力和話語權,處理不好很容易讓網絡公司引火上身;另一方面,網絡公司需要流量,這些賬號的利益與網絡公司一致。
比如,大V們和你,針對敏感事件發出去差不多一樣的文字內容或圖片,所謂“擦邊球”,你是幾十個粉絲的號,可能直接就被刪帖封號;你是幾萬或幾十萬粉絲的號,可能會被禁言X天……對于百萬以上粉絲的號可能不會被處罰,只是限流或對下面的評論過濾。這顯然不公平。
第三、他們憑什么刪帖封號?是誰給他們的執法權?
各大網絡平臺,如微信、微博、百家號等網絡平臺上的言論是否違法的裁判,有一些是很明顯的;但也有很多是不好判斷的,互聯網公司人員有這個鑒別能力和權力嗎?應該是網信部門和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
內容被網絡公司小編認定為違法,平臺可以限流或不顯示,但是否真違法需要刪帖和封號?我建議:必須要有可以很方便申訴的機制(向經過網信部門、或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的第三方)。是否違規違法,不是這些資本控制的網絡平臺最終認定的,他們這些網絡平臺可以管理內容,但不能最終裁定刪帖或封號。要把刪帖和封號行為的最終裁定,從網絡公司剝離。
第四、網絡公司隨意刪帖封號,是嚴重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和憲法精神的違法行為。
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根據廣東法院給網警及騰訊公司普法,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法院認為:并非所有對政府具有負面影響的帖子,均系違法或侵權的。根據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網絡媒體的監屬于社會監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監督能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服務質量。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劉素華認為:如果刪除公民正常監督發的貼,就把公民的監督權給堵住了,是破壞法治的一種行為,也與法律背道而馳。網站上的帖子是否涉嫌違法,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是否能夠被刪除,這需要依法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后做出裁定和判決后決定的,至少也應該是有執法權的政府部門作出行政判定,不是網警個人、更不是平臺公司相關編輯人員能利用職權決定的。
憲法賦予公民依法監督政府,依法問政,網絡問政等賦予公民的各種合法的權力,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的。但是長期以來,各大網絡平臺隨意封號和刪帖,就是違背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輿論監督權利的行為。
尤其是用戶在不知情、很難申訴的情況下,任由他們任意封號刪帖,具體原因也不指出來,你問就機械回答是違反平臺規則、違反用戶協議……規則和協議幾萬字,具體是哪一個內容違反哪條規定?沒人答復。嚴重的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程序和秩序,嚴重違背以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嚴重的剝奪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傷害感情、造成人們的精神損失。
他們依據民營公司所謂內部的規章制度、小編個人主觀判斷是否違法,進而刪帖封號,是不合法的。民營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未經過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審議通過或者授予具有一定法律法規性質的法律法規條文或者執法權的。嚴重的違背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合法權益和踐踏法律的尊嚴,任由他們私有化資本家越權替代了國家職能部門、特別是法院的執法權。
平臺當然要負起管理責任,可以提示帖子內容有問題要求修改、可以限制內容不予網頁上展示(僅自己后臺可見)、可以對敏感詞關鍵詞過濾、對用戶行為賦分(類似駕照扣分)和賦權、可以對賬號X天禁言警告……但直接“封號、刪帖”這個核定權(或用戶申訴權)應該交由政府相關部門。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屬性平臺的公平正義與合法。
第五、封帖封號,涉嫌犯罪!
不能隨意刪帖封號,這也是法律對于私有財產和私權力的一種保護。每個人的賬號都是有價值的私有財產!內容豐富、關注度高的賬號是如此!粉絲少、關注度不高的賬號也是如此!互聯網時代,這是一種基本的公平正義。
賬號是私有財產,必須依法有相應保護。對于私權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公權領域,法無授權即禁止,但目前網絡平臺的一些執法行為,并沒有針對性的依法授權,造成網絡公司管理權的濫用。并使其以此尋租獲利(有目的的刪帖、封號,已然成為一種灰色商業活動)這是現有法律和政策還不能監督和制約的,只有互聯網公司自己內部的規范所約束。
在依法治國的國策和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的基本性質的大環境下,豈能容忍資本控制的幾家民營公司長期損害公眾權益?任意封號刪帖,屬于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無視法律的尊嚴和法律法規程序。

第六、以新浪、騰訊、百度等公司為代表的各大網絡平臺,任意封號刪帖,屬于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假如說是“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漏掉一個”的嚴酷監管,可問題是網絡環境治理的也并不好!
他們涉嫌違規插播廣告、各種游戲違規違法、涉黃涉暴涉黑和色情…為了流量和利益,對大量偽科學、偽歷史、假新聞之類反而疏于治理,更是一種社會毒瘤。劣幣驅逐良幣,平臺的機器審查、與人工審核,都存在嚴重偏差,把資本主義唯利是圖的本質建立在危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文化腐蝕的基礎上。
因此,我建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優化和完善所有的私人資本控制的網絡平臺的違法規定和行為,依法追究這些資本財團控制下的網絡平臺隨意封號刪帖的違法責任;維護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維護憲法精神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的文化自信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的大環境。
不能讓資本財團控制下的已經成為公共屬性的網絡平臺,隨意封號刪帖的違法行為繼續下去了!
這是多少人的心聲啊?!兩會會有人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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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的微信公眾號、微博號、自媒體號,是遺產么?
是遺產,已有多個案例。在微信等各種網絡賬號中留下的余額、發布的文本、照片等都是屬于我們的私人物品,如果我們生前沒有明確立遺囑反對,這些都可以由繼承人來繼承。如網店、自媒體賬號、游戲賬號等也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故而應當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平涛慕M織《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規定:個人在網絡上的信息包括文本、數據庫、照片、軟件、網頁等,都是數字遺產。
但現在相關法律并沒有細則,具體繼承方式需要與相應的網絡運營商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繼承的方式和需要具備的條件。
因此,我建議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盡快優化和完善相關網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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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被作者本人于2022/6/15 16:04:08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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