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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4號) |
關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各副省級市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府人事廳 (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總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業:
高技能人才是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對于穩步提升我國產業工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我國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營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長、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起,將高技能人才納入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范圍。現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技能人才選拔數量
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高技能人才,每次選拔不超過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模范履行崗位職責,為社會主義觀代化建設事業努力工作。
(二)具有國家-級職業資格(高級技師)或相應高級職業技能水平,長期工作在生產服務崗位第一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國技術能手等榮譽或省(行業)技能人才表彰,業績突出,影響廣泛。
2、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技術革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企業、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在本職業(工種) 中具有某種絕招絕技,在國際國內產生重要影響,并在帶徒傳技方面成效顯著;
6、實踐經驗豐富,并能解決生產過程中的重點或關鍵性技術難題,業績突出。
三、高技能人才選拔辦法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高技能人才的推薦、選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4]20號) 的規定,與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統一組織,同時開展。
(二)人事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根據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狀況,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下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高技能人才人選控制指標數。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人事廳(局)會同勞動保障廳(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部門、單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高技能人才的選拔工作。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系逐級向上級推薦人選。非公有制單位選拔工作由所屬地區統一組織。
(四)高技能人才的推薦人選必須經過專家評議。專家評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人事廳 (局) 會同勞動保障廳(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事(干部) 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動) 部門負責組織。沒有進行專家評議或專家評議沒有通過的,不得作為推薦人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人事廳 (局) 會同勞動保障廳(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事 (干部) 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選拔條件和控制指標數,對高技能人才的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后,與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人選一同,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審核、審定、公示后,統一上報人事部。
(六)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會同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集中審核人選,并將擬定的名單報國務院審批。
軍隊系統高技能人才的選拔工作,由軍委總政治部結合部隊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選拔的人選由人事部轉報國務院審批。
四、選拔周期、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
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選拔周期、津貼標準、經費來源和發放辦法,與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相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中共中央統戰部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http://www.osta.org.cn/htm/5281/111676.html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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