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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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保局:企業無權開除曠工違紀職員 |
從今年2月起,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將無權再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予以開除或除名的處理。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時提醒廣大用人單位,企業只能依照內部的規章制度與曠工者解除勞動合同。至于無故曠工多少天才能夠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可由企業通過民主協商自主決定。
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在做客城市服務管理廣播時,有企業問道,單位一名員工無故曠工3個月,也找不著人,企業可不可以免去“除名”這一環節而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負責人明確表示,原來在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從今年2月份起,上述條例已被明令廢止。“也就是說,今后企業將無權再‘開除’職工,而對于職工的違紀行為,只能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企業自主行為,完全要依照企業事先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標準來定。不過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需通過與職工或者工會展開民主協商,最后還要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可以以員工手冊、公告、內部網等方式進行。
此外,勞動者因酒后駕車、賭博、酗酒等原因被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用人單位也可依企業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姜葳)
............. 網友點評 ................
“也就是說,今后企業將無權再‘開除’職工,而對于職工的違紀行為,只能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兩者有什么區別嗎?沒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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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出來了..之前是按照相關規定辦事, 而以后則是按照合同辦事了。如合同上寫著礦工1天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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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純粹是吸引眼球!解除合同和開除有什么區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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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害群之馬不能留!
用人單位也應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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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被admin于2008/4/25 8:50:09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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