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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制度暫行規定 |
全國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制度暫行規定
[中房培訓網發2005 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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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策劃專業人員的執業能力,保障房地產項目策劃工作的有效力,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房地產策劃師新職業》以及職業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策劃師[2005年3月3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是指通過統一認證考試,取得房地產策劃師職業證書,并經登記后從事房地產營銷策劃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房地產策劃師職業認證制度屬職業崗位培訓認證證書制度范疇,納入行業人員職業培訓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認批準。
第四條 凡房地產營銷或策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策劃和營銷管理等關鍵崗位配備房地產策劃師,各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可向房地產策劃師聯盟認證機構提申請。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和其授權認證機構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全國房地產策劃師職業認證培訓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國房地產策劃師職業認證培訓考試:
(一)已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的《全國房地產銷售人員崗位證書》或《全國房地產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
(二)具有高中(含同等學歷)學歷,連續從事房地產行業(銷售,策劃,物業等)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大專學歷(含同等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者;
(四)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者;
(五)各企業房地產營銷策劃總監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經理,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等)。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和授權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直接授權單位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并負責組織或各地認證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考試合格者,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統一印制、印有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的公章的房地產策劃師執職業證書。
第三章 注冊登記查詢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負責房地產策劃師的檔案管理工作,并對房地產策劃師的注冊登記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聯盟認證機構審查,統一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登記。
經批準登記的申請人,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直接授機構中國房地產培訓網負責將申請人信息加入中國房地產培訓網策劃師人才庫,申請人證書的有效性可登陸http://www.chinarec.com.cn 查詢。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屬守房地產策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房地產策劃師崗位上工作。
第十四條 房地產策劃師登記長期有效。如身份證升級或其它原因,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房地產策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有關的省級城市聯盟認證機構必須及時向中國房地產培訓網辦理撤銷手續: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房地產策劃師崗位連續5年以上;
(四)因在房地產策劃中的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
被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或中國房地產培訓網申請復議。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房地產策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 房地產策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
第十九條 房地產策劃師應保守工作中內容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策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并在中國房地產培訓網登記注冊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房地產策劃師。
第二十三條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房地產策劃師職業培訓認證考試,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或中國房地產培訓網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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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被admin于2005/8/5 9:48:06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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