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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企業托管實施意見》 |
沈陽市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沈陽市企業托管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工業局(集團、公司),各縣(市)、區經計委,市有關部門:
為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搞好國有企業步伐,促進全市經濟發展,貫徹執行《關于開展托管我市國有企業工作的通知》(沈政發[1997]11號),特制定《沈陽市企業托管實施意見》。望各部門及企業在實施企業托管時,遵照執行。
沈陽市企業托管實施意見
第一條 企業托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或其代表(委托方),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將企業經營權以合同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托給(承托方)具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較強經濟實力,資信良好,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國內外著名企業或跨國集團有償經營,并保證被委托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
第二條 托管的目的是盤活企業存量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經營力價值和企業效益最大化。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被托管企業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其他企業的托管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沈陽市的企業托管中心設在市經貿委,其職責為:
1.審查承托方的托管能力和資信程度;
2.審查批準和終止托管;
3.收繳管理風險抵押金;
4.監督委托合同雙方執行情況;
5.協調處理托管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設置托管中心,接受市托管中心的領導,負責本地區的企業托管工作。
第六條 企業托管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
2.堅持物質形態考核與價值形態考核相結合的原則;3.堅持風險與收益、權力與責任相對等的原則。
第七條 企業托管的委托主體應是企業產權的所有者(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控股公司、投資公司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局部托管可由企業法人作為委托主體。
集體企業的委托主體為全體職工,職工大會為托管的決策機構。集體企業在辦理托管時,可授權主管部門或職工代表為洽談企業托管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權利。
第八條 委托主體的權利:
1.委托、續托、依照合同條款解約的選擇權;
2.依法享有出資者的所有權和收益權;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檢查權;
4.被托管企業的重要資產處置決策權。
第九條 委托主體的義務:
1.為承托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需的場所和設備條件;
2.剝離債權債務和非托管資產;
3.妥善安置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
4.嚴格履行委托合同條款。
第十條 承托主體是具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較強經濟實力,資信良好,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企業或集團公司。包括國內、國外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科研院所等等。
第十一條 承托主體在合同期內享有以下權利:
1.被托管企業的財產占有、使用權;
2.被托營企業的生產經營、人事勞動分配權;
3.被托管企業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決定權;
4.投資收益權;
5.是否接受委托方的續托和依照合同條款解約的決定權;
6.托管期滿被托管企業出讓產權時,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承托主體的義務:
1.按時交納風險抵押金,或者以等價資產抵押,或者由第三方擔保。
2.保證被托管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
3.定期向委托方報告企業資產經營情況;
4.按期繳納托管費;
5.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風險承擔經濟責任;
6.保證實現委托合同所規定的企業生產經營目標;
7.執行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8.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并按合同約定接受委托方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托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委托方和承托方向托管中心提出申請;
2.托管中心對承托方的資格進行審查;
3.托管中心選定有資格的評估機構;
4.委托方組織被托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和確認,產權界定及劃分;
5.承托方制定企業托管發展方案;
6.委托方與承托方洽談委托合同;
7.托管中心審查委托合同及有關材料;
8.批復實施,辦理有關手續;
9.雙方履行委托合同,托管中心監督實施;
10.托管到期評估確認,審計潔算,兌現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 由托管中心選定具有法律效能的評估、審計機構,對被托管企業的托營前和終止后進行評估、審計。要求在托管前和終止后應由同一機構,采取同一方法進行評估、審計,杜絕高估低評現象。
第十五條 企業托管發展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托管前企業基本狀況;
2.托管后企業發展現劃,包括產品發展現劃、資金投入規劃、設備更新改造規劃、人員安置和企業管理發展規劃、主要經濟指標預計目標(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產值、利潤、銷售收入等);
3.托管后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六條 委托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托管期限、形式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被委托企業的資產、人員、債務等處理條款;
4.被委托企業的資產總額及保值增值比例;
5.雙方的利益分配及處罰條款;
6.風險抵押金的數額及支付或擔保方式;
7.合同生效及終止條件;
8.合同到期和終止清算程序,及爭議仲裁條款。
第十七條 企業托管的形式有整體托管和局部托管。整體托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企業資產一次性整體委托給承托方經營管理的方式;局部托管是指企業法人將其下屬的分廠、車間、生產線等委托給承托方經營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條 托管雙方應向市托管中心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委托方:
1.委托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資產所有權證明。如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等;
4.資產評估報告(附被托管資產清單);
5.資產評估確認書;
6.董事會或資產所有者代表關于同意托管的決議;
7.雙方簽署的委托合同。
承托方:
1.承托申請書;
2.企業托管發展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資信等級證書;
5.董事會或主管部門關于同意承托的決議;
6.抵押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被托管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和職工安置辦法,必須在委托合同中詳細說明,明確委托方與承托方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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