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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出臺 |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
實施以來,有效的規范了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發揮了評價檢測機構事故防范技術支撐作用。上述兩規章,實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內容與《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產實際需求不相適應。總結原規章實施經驗和存在問題,出臺新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已十分必要!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19日應急管理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將原兩個規章合二為一
雖然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在技術方法、執業要求、過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側重和不同,但在資質條件設定、許可程序管理、執法監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較為類似,且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清單中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歸并為一項許可。鑒此,新的《管理辦法》將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了整合,合并制定為一個部門規章。
大幅歸并精簡許可事項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歸并精簡了以下事項:
一是取消評價檢測機構的甲級、乙級分級設置,分別整合為安全評價資質、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
二是取消甲級資質由應急管理部審批(機構改革前由安全監管總局審批)、乙級資質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批的分級審批規定,將安全評價資質、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統一交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
三是取消評價檢測機構從業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評價基礎資質、檢測檢驗基礎資質的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四是取消評價檢測機構計劃性數量限制,不再擬定數量和區域發展規劃。
五是依法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業領域和范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等)實施資質認可,對法律法規依據不充分的其他行業領域不再實行資質認可管理。
六是進一步簡化程序、簡政放權,將資質有效期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科學設置機構準入條件
按照既滿足安全生產現實需要,又鼓勵機構綜合發展、做大做強的原則,《管理辦法》規定安全評價機構的準入條件為:固定資產不少于800萬元,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專職安全評價師配置不少于25人。《管理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準入條件為: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工作場所面積(含實驗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同時按其申請業務范圍的多少,每增加一個業務范圍(行業領域),按專業配比增加5名專職安全評價師(檢測檢驗機構增加5名專業技術人員)。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強化資質保持,《管理辦法》規定資質認可機關通過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確保每三年對本部門頒發資質證書的評價檢測機構監督檢查覆蓋一次。二是強化屬地監管,要求機構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三是強化日常執法,要求有關部門發現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處罰,并告知資質認可機關。四是強化聯合懲戒,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失信機構和人員實行行業禁入和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五是實行信息共享,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安全評價師查詢平臺、注冊安全工程師查詢系統等為依托,及時查詢、公布和共享執法檢查、行政處罰、失信懲戒等信息。六是引導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管理作用,積極推進信用評估、綜合能力和專業能力評定等相關標準和體系建設,引導機構提升服務能力、質量和水平;協助開展技術仲裁,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從業秩序。
規范政府監管行為
一是杜絕行政干預,要求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干預機構正常活動,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機構從業準入障礙。二是杜絕“紅頂中介”,要求應急管理系統、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所屬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申請評價檢測機構資質。三是明確各方責任,評價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委托評價檢測機構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相關方采信報告內容作出許可或處罰決定的,對其決定事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鏈接:《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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