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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什么禁不了槍?背后的真相這個邏輯不一樣! |
慘案不斷,美國為何不禁槍?這個邏輯不一樣!一文帶你看懂槍聲背后的利益鏈。
擁槍派認為,持有槍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當年出臺這樣的法律不是“兒戲”,不是一時頭腦發熱,是經過反復論證的。
而控槍派則認為,美國槍支泛濫已經嚴重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每年發生的校園槍擊案讓許多花季少年死于非命。不控制槍支,這樣的悲劇只會不斷地重演。可是,在美國,修憲需要越過很高的門檻,除了社會上有擁槍派阻撓,美國的軍火商這個利益集團也不會同意控槍。
而很多中國意見領袖,說美國禁不了槍是因為賦予公民反抗暴政的權利?這是瞎扯淡玩呢,都什么年代了,你有幾條槍,政府都飛機大炮,反抗個毛啊。。都是一幫傻逼自己意淫玩呢。
美國禁不了槍核心是因為,警察權責的界定范圍。
在美國,一旦碰上大規模槍擊案件,輿論矛頭都會指向全國步槍協會(NRA)這樣的游說怪獸。不過,NRA有張強有力的保護牌,即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該條法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即允許美國人擁有槍支進行自衛。
“擁槍自衛”這即公民于警察權力和警察責任的相對應關系。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于他自身判斷剝奪你生命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脅時對你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這個是美國跟其他任何一個國家截然不同的地方,

絕大多數國家警察都是以保障本國居民人身安全財產不受侵犯為第一要務,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來通過一系列法案確定的原則,卻不是。

美國的案例法系中,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對于美國警察的權責對應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由于最高法院的這一界定,導致了美國各州的自衛權下放和公民持槍權的極大增加。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兩個很著名的案件極大的推動了美國人持槍的意愿。
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過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明確表示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自從那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 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就地自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開始全面取代強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也紛紛放開。
第一個案件發生后的 2000年,禁槍和控槍州是19個,開放個人公開/隱蔽持槍州 31個,完全無限制州仍然只有1個。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案件發生之后,幾乎美國每個州都允許持槍了。
這兩個案例都聲明了一點,就是警察沒有阻止犯罪發生的義務,警察只有懲處發生犯罪將罪犯繩之以法的義務。至于被害人只能自認倒霉。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
換句話說,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 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后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實際上剛剛發生的奧蘭多案也是如此。 在兇犯數目不明下,奧蘭多警方等了3個多小時才采取行動。 最后造成百余人傷亡。 而兇犯只有一個。 無論死亡者是被兇犯還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該。 因為他僅僅是執法活動中的附屬傷害(collateral damage)。
當你了解了這些后,是不是應該自問一下? 在美國這個罕見的警察對公民沒有防衛義務且自衛權下放的國家,當我遇到侵害時候,我應該等待警察,還是應該擁有一把槍自衛?
如果你能明白這點,你就不難了解,美國為什么無法禁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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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被admin于2020/8/25 20:09:19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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