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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新手上路(初級) |
積分:58分 |
注冊:2005-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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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 |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家教育部批準的全國唯一一家從事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專業(yè)機構,在全國開展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工作。
由于世界各國教育制度、學位授予辦法及學位名稱不盡相同,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教育及學位制度缺乏了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fā)證書的真?zhèn)魏蛯哟危率挂恍┝魧W回國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面遇到問題。同時,伴隨著高學歷、高學位人才越來越走俏,社會上也出現(xiàn)了一些偽造學位、學歷證書的現(xiàn)象。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切實履行我國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協(xié)議中承擔的義務,滿足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及其他外國學位獲得者在我國升學、就業(yè)需要,同時為我國招生和用人單位鑒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咨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根據國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對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
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范圍:
1.在國外攻讀正規(guī)課程所獲大學專科以上 (含大專)學歷、學位證書;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
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目前認證服務受理國別: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意大利、丹麥、奧地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蒙古、朝鮮、韓國、泰國、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
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內容:
1.確認申請人是否曾在國外頒發(fā)證書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機構學習或研究;
2.確認申請人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為所在國政府或權威評估機構所認可;
3.確認申請人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開設有證書涉及的專業(yè)并授予相應的學位;
4.確認申請人是否確實獲得該學歷或學位;
5.確認申請人就讀的學歷年限;
6.確認申請人所獲學位證書、文憑類別和學歷層次。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
1.申請認證須出具如下材料:本人護照;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國外學習成績單(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提供畢業(yè)論文摘要);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出國前最后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2. 在京申請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tǒng)一印制的《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歷評估申請表》,申請人可在遞交材料齊全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領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 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復印件須經用人單位(縣、團級以上)或當?shù)厝耸虏块T審核,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 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下列證書目前不在學歷認證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認證范圍之內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2. 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guī)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yè)證書;
3. 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4. 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fā)的國外學位證書;
5. 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6. 函授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7. 非學術性國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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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被admin于2006/8/27 1:31:27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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