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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領導干部財產收入申報,六大誤解 |
這篇文章發表于2010年7月,騰訊第1308期【今日話題】
如今,又過去了2年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內容涉及財產申報,被媒體稱為“首次明確了副處以上官員須報房產及投資”。…
這則新聞被網站放到了很高的位置,跟帖也不少,不過我們翻看了很多跟帖之后,發現網友對這個新規定、以及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誤讀相當嚴重。
所以我們不妨來一次正本清源。
誤讀一:認為本次規定是一個創舉
實際:只是對舊規定的整合
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首次要求領導干部申報財產。1997年,中辦、國辦又出臺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報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產、出國、違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項的情況。所以早在1997年就要求申報房產了,本次規定的“首次”之說就站不住腳。2006年,中辦又修改了1997的規定,出臺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本次出臺的新規,其實最大的變化就是把95版的“財產申報規定”和06版的“有關事項申報規定”整合到了一起。至于其中增加了“申報投資”這樣的條款,無非是多了一項內容;而把申報內容“嚴格保密”改為“專人保管”,其實也沒有實質意義。在把“向上申報”改為“向下公開”這樣真正要害的問題上,沒有進展,所以本次規定并無新意…
誤讀二:認為申報和公開是一回事
實際:有本質區別
在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和財產公開的確是一回事,因為官員權力由民眾授予,所以官員真正的“上級”就是民眾,申報其實就是向民眾報告,就是公開。但在中國,官員的上級是“組織”,所以申報是向組織報告,并不向民眾公開。
所以我們在使用“財產申報”這個概念時,一定要說清楚你是指哪個“財產申報”,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
誤讀三:認為財產申報意義重大
實際:并無實效
如果財產申報有實效,那么何必非要指望本次的新規定發揮作用,95年和97年的規定說得不都很好了嗎?沒有實效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是沒有被嚴格執行,在百度中搜索“財產申報”,可以找到很多“XX市要求領導干部申報財產”之類的新聞,如果規定被執行了,那為何還有這樣的新聞?如果有這樣的新聞,就說明新聞之前規定沒有被執行。
第二是執行了也是走過場,原因是不對公眾開放的申報有“自己人監督自己人”之嫌,效果可想而知, 這15年來,沒有任何一位官員因為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被究責——至少在公共媒體上我們從未見過這樣的個案…
誤讀四:認為財產公開試點是進步
實際:形象工程
有人說,既然你認為公開才是王道,那么近幾年也有很多官員財產公開的試點,進步還是看得見和可期待的。是的,諸如阿泰勒、慈溪等地,確實搞了官員財產公開試點,但這是明顯的形象工程。為什么這樣判定呢,從下面這一點就能看出來:推動公開的官員自己從來都不公開。如果一個人逼著下級公開,自己卻不公開,那你相信他是真的想公開嗎?
所以這些試點多為擅長作秀的“鐵腕書記”治下就不奇怪了。既然你是假搞,那民眾也不是傻子,他們也不會較真,所以在熱鬧一陣之后就銷聲匿跡了…
誤讀五:認為財產公開條件不成熟或沒實效
實際:財產公開絕對值得追求
有人把阿泰勒等試點的失敗,當做財產公開條件不成熟因而沒有實效的例證,所謂條件不成熟,就是指一些配套制度還沒有建立。但實際上,配套不健全是真的,沒實效卻是假的。
的確,國外的財產公開之所以成為反腐利器,是因為財產公開與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相輔相成,有的國家因為這些配套制度本身夠強大,甚至不需要搞財產公開(比如英國為了保護隱私,就不搞官員親屬的財產公開,但也沒有聽說英國的官員親屬有多腐敗);反之,如果配套制度不健全,則財產公開的效果必會大打則扣。但打折扣不等于完全沒作用,阿泰勒等試點的失敗主要因為是假搞,如果真搞,強令所有官員每年把財產公開在網上,那么可以想見,很多瞞報的結果就會被舉報或揭露出來。如此,也夠讓官員如坐針氈了…
誤讀六:認為風吹草動都是大動作
實際:那僅僅是風吹草動
本次的規定,又被專家解讀為“向財產公開邁進一步”。其實任何一次關于財產申報的風吹草動(比如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一句話),都會被專家解讀為“大動作”的前哨。其實偽專家們不懂左邊這幅圖,圖的橫軸是民眾要求,縱軸是官員福利,在拋物線頂點的左邊,民眾要求的增長和官員福利的增長是一致的,但是過了頂點之后,就會出現民眾要求增長而官員福利下降。
所以從財產申報到財產公開,不是“邁進一步”的問題,而是要跨越一個頂點的問題,可能性有多大呢?…
http://view.news.qq.com/zt2010/ccsb2/bak.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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