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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業板上市條件_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的條件 |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 北大PE班|北京大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高級研修班(北京|上海|深圳)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鏈接:注意比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鏈接: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求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點睛: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發行人的相關條件基本一樣。
(6)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鏈接: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求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并不要求“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7)發行人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鏈接:注意比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8)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诎l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郯l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馨l行人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⑤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奁渌赡軐Πl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9)發行人依法納稅,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11)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12)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1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點睛: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不得存在的3種情形,與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存在的3種情形內容一致,但要注意: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表述為“三年內”“一年內”,注意表述上的細微差別。
(15)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16)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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