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開閘 2200億直擊PE市場
北京 2010-08-18(中國商業電訊)-- 2010年8月5日,保監會發布主席令,正式頒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險資可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其中第十六條明確指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①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按照截至2010年6月底4.52萬億元的保險資金規模計算,預示著將有2,260億元的龐大資本量涌入中國PE市場,為飽受資金匱乏之苦的LP市場注入一針“強心劑”。
險資終獲LP資格 具有“里程碑”意義
保險資金具有資本量龐大、投資周期長等特性,與PE一般5-7年的投資周期以及相對較低流動性的特點相適應,是僅次于養老基金的最適合投資于PE的機構投資者。從國際上看,優質企業股權是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領域,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是國際通行做法。在我國,早在2008年10月,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投資未上市優質企業的股權,盡管細則尚未出臺,但這一舉措無疑為保險公司增加拓寬投資渠道、乃至未來投資PE提供了契機。此次保監會出臺的《辦法》作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的一個綱領性文件,正式為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開閘放水”,也意味著保險資金將繼社保之后成為PE市場生力軍。此次LP群體再度擴展,合格機構投資者隊伍繼續壯大,對我國PE市場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亟待《保險資金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實施細則》出臺
目前,我國相關政策已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相關金融產品,但《辦法》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嚴禁保險資金從事創業風險投資。對于此項規定的執行,存在概念界定的問題,即創業風險投資(VC)偏重于早期投資,而所謂“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則主要指中后期、Pre-IPO階段投資(PE)。保險資金特點不是以追求高收益為主,而是追求合理的資產負債匹配和穩健的保值增值,因此法律對于險資投資也一直持穩妥態度。考慮到創業風險投資存在流動性及各種風險,險資將更加謹慎地推進這一領域業務的展開。對于相應概念的明確界定,還有待具體實施細則的出臺。
保險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保監會等相關部門希望能夠選擇國內一些經營管理規范、投資能力強,能夠有效控制風險的保險機構開展這方面的試點,但此次出臺的《辦法》中尚未對準入門檻做出具體限定。另一方面,保險機構如何開展PE投資業務(投資上市公司股權)或以LP的身份投資于PE基金(投資上市公司股權相關金融產品)也依然沒有具體操作細則作為指引。因此,《保險資金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實施細則》亟待出臺。
可以預見,一旦相應細則出臺,PE市場必將成為保險公司的投資新領域。然而,選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流程,投資前期需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因此險企參與股權投資在政策上允許只是一方面,現實情況是很多中小保險公司應在投資風險評估實力方面有所加強。此外,PE專業團隊的建立,以及具有增長潛力的優質項目資源儲備也都將是其PE業務拓展的關鍵。
注:①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