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認為違法成本低、投資者維權難是重要原因
(記者 汪蘇 8日發自北京)內幕交易為中小投資者深惡痛絕,亦是監管部門申言重點打擊對象。然而,內幕交易依然禁而不止,甚至,一些證監會的通報對象仍在原位泰然處之,令人懷疑監管執行力度。
由財新網與第一財經打造的《首席評論》邀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梅慎實、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一起討論這一問題。
嘉賓認為,相對而言,中國內幕交易的違法成本很低。
比如,通威股份總經理管亞偉、陜煤化集團公司總經理高仰才在被證監會通報之后仍然活躍在原崗位上。梅慎實表示,這是由于證監會和當地公安機關各管一方的關系。
他說,根據法律管轄原則,行政機關發現有涉嫌犯罪行為的情況要移送到司法機關,一般是移送到當地司法機關調查。這樣,當地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是怎么來立案,什么情況下立案,該不該立案,他有發言權。
而根據美國法律,內幕交易者不管有沒有非法所得,最高將被處以250萬美元的罰款,且最多要監禁25年。而中國僅規定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使得中國的違法成本很低。
張遠忠表示,只有嚴懲,包括刑事的制裁方式,才能打擊內幕交易。
嘉賓認為,關鍵的一點還要建立完善民事投資賠償制度。
張遠忠表示,30年之前,美國的內幕交易也很猖獗。但30年之前,美國頒布證券法、證券交易法,賦予投資人民事投資賠償權,并建立了相關民事賠償追訴制度,此后內幕交易大幅減少。而中國在投資人民事投資賠償方面,法律、制度建設依然很不完備,“投資人怎么舉證,我們的損失怎么計算,還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問題,這都很麻煩”。
對此,梅慎實說,現在,投資者在這方面勢單力薄,面臨舉證困難。證監會通過很長時間調查了,“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不可以用證監會調查的結果,投資者可不可以去取證,因為你自己的取證很困難,如果有這個制度鏈接上去,投資者的維權更容易一些,舉證也方便一些。”
張遠忠并認為,中國要真正把內部交易禁止,要充分鼓勵內部人舉報,同時也提倡外部人舉報。美國對舉報人就有鼓勵制度,而中國,舉報人反而可能遭到各種打擊。■
【兩公司高管內幕交易案曝光 涉案人目前仍居要職】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6月8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多起證券犯罪案件的行政調查及移送情況,通威股份(8.72,-0.09,-1.02%)、*ST建機、ST瓊花(7.45,-0.07,-0.93%)相關當事人所進行的內幕交易、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違法行為也由此“浮出水面”。不過,記者獨家獲悉,盡管犯罪證據確鑿,且證監會已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涉案人――通威股份總經理管亞偉及陜煤集團總經理高仰才的仕途似乎還未受此影響,目前兩人仍在各自單位身居要職。
通威股份:
總經理兩次上演“潛伏”
2008年1月25日,通威股份因籌劃重大事項而停牌,10天之后,公司宣布收購永祥公司50%股權以此正式進軍多晶硅領域。而細心的投資者不難發現,就在本次停牌前,通威股份股價便蹊蹺拉出兩個漲停,股價的異動似已證明了本次收購計劃已被提前泄露。
的確,經監管部門查明,通威股份總經理管亞偉因工作關系知悉上述收購內幕消息后,隨即利用他人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交易通威股份股票。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收購方案披露前后,通威股份股價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間曾單邊暴漲逾130%,由此斷定,管亞偉在通過內幕信息買賣自家股票已獲利匪淺。
在初次內幕交易嘗到“甜頭”后,管亞偉在2008年6月又“故伎重施”:在通威股份啟動定向增發相關消息披露前再次利用工作關系買賣通威股份股票。在此背景下,管亞偉的上述操作行為已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然而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盡管深陷內幕交易,但管亞偉目前仍在上市公司處任職。通威集團網站所披露信息亦顯示,淮安市淮陰區農業機械局相關領導在今年6月5日曾訪問通威總部,管亞偉則以通威股份總裁的身份進行了接待。
*ST建機:
重組方高管“監守自盜”
不止管亞偉,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陜煤集團(*ST建機現實際控制人)總經理高仰才同樣也“栽倒”在內幕交易之下。
據了解,*ST建機原實際控制人陜西建工集團曾于2007年3月23日與陜煤集團簽署《資產劃轉協議書》,陜西建工集團將所屬的陜西建機集團(*ST建機控股股東)整體劃轉給陜煤集團,后者由此成為*ST建機新任實際控制人。
而上述重大事項于當年3月26日披露之前,*ST建機股價卻“先知先覺”出現了一輪波瀾壯闊的上漲,從2月26日至3月23日短短一月內飆漲114%,而高仰才亦憑借內幕消息踏上了這輪“主升浪”。證監會事后調查發現,高仰才在上述重組消息公告前便已知悉內幕信息,同時高仰才本人及其親屬的賬戶便在消息公開披露前集中大量買入“*ST建機”股票。
與管亞偉類似,高仰才的內幕交易行為也未影響其工作,據陜煤集團內部人士透露,高仰才目前仍在集團任職。
ST瓊花:
董事長“吃里爬外”私自擔保
相比于管亞偉、高仰才為了一己私利而從事內幕交易,ST瓊花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于在青的違法行為則一度將ST瓊花拉入債務深淵。
2006年至2008年間,時任ST瓊花董事長的于在青私自利用上市公司公章為控股股東瓊花集團等關聯方提供擔保22筆,涉及金額1.61億元,于在青也因此涉嫌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而受此影響,據ST瓊花當時披露,截至2009年6月4日公司涉及訴訟金額合計已高達1.32億元,占公司200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89.76%。直至國信集團以重組方紛紛介入后,ST瓊花方“起死回生”。而隨著實際控制人的易主,于在青則早已從上市公司處去職。
知名維權律師楊兆全對記者表示,盡管通威股份、陜煤集團涉嫌內幕交易的相關當事人目前仍行動自由,但按照法律程序,在證監會行政調查過后,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的調查也將隨即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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