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綱建言減排新路線圖:以消費排放定各國責任

在國際氣候談判進入停滯期時,中國學者試圖給出新出路。
“‘國家間減排協作計劃’(Inter-country JointMitigation Plan,縮寫為ICP),作為國際間合作減排的‘第三渠道’,以促進發達國家按其應負起的責任進行必要的資金和技術轉移,促進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實現更多的減排。”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基金會秘書長、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稱。
樊綱所稱的“ICP”概念,來源于一份課題報告的結論。即中國經濟50人論壇與斯德哥爾摩國際環境研究院便開展了一項題為“走向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暖”的研究。
“ICP遠遠優越于現在的CDM機制。”作為課題組組長,樊綱堅信該研究團隊的理論,并給出了理由——相比CDM的純市場機制,ICP更注重國家政府間的協作,即強調發達國家在國家層面的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承諾,也保證發展中國家實施漸進減排策略的承諾。
更令人注意的是,該課題組對減排責任進行了另一解讀。即以“人均歷時累計消費排放量”計算各國的減排責任,也就是說,有減排責任的是,消費產品的國家而不是生產產品國家。
ICP激發國際減排新動力?
目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于氣候減排的合作僅有兩個渠道:CDM和多國基金(MF)機制,缺乏國家層面的資金和技術國際協作減排制度。
顯而易見,當前國際減排協作機制中存在很多不足。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太少。樊綱指出,CDM中每年資金轉讓額度僅為8000萬美元,而多國基金當前累計也僅有10億美元。目前看來,發達國家缺乏向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轉讓、實現減排的激勵。
“總體上看,CDM是一個市場機制,其資金和技術轉讓均發生在私人部門之間,但是減排是一個全球公共物品,需要大量公共設施以及國家層面的研發和試驗計劃的投資,而這些是市場機制難以有效實現的。”樊綱解釋。
同時,多國基金形勢也不樂觀。
目前,多國基金支持研發實現了大規模的減排,但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更新的投資。樊綱坦言,只能進行“事后支付”的機制等于是沒有支付的機制,許多減排行動根本無法在發展中國家展開。
面對如此局面,樊綱所在的課題組開出了“藥方”。
“雖然ICP與CDM均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并基于‘可測量’、‘可核證’和‘可報告’的原則。但ICP更注重國家間的協作,強調發達國家在國家層面的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承諾,以及發展中國家實施漸進減排策略的承諾,與CDM又有本質區別。”樊稱。
“消費國”承擔減排責任
如何界定各國責任,一直是漫長的國際氣候談判的主題詞。對此,樊綱提出了新思路。
“應以消費排放(定義為各國最終消費導致的碳排放)來界定各國排放責任。”樊稱,導致溫室氣體大量排放、氣候變暖趨勢加劇的根本原因最終是消費而不是生產。
“采用最終消費排放概念,既能夠避免關于生產者和消費者誰獲益的爭論以及導致的重復計算問題,因為最終雙方的收益均在自身福利中體現,同時又提供了一個動態視角,能夠考察投資最終進入消費的動態影響。”樊表示。
根據此思路,該課題組專門進行了消費水平和碳排放量關系的分析,得出一些數據結論。
如在核算了1950-2005年的世界各國累積消費排放量后,課題組發現中國累積國內實際排放占世界累積碳排放總量的比重雖高達10.19%,但是中國累積消費排放僅占世界累積消費排放總量的6.84%。
“這意味著約有1/3的國內實際排放是為他國居民生產消費品所致,而大部分發達國家如日本、英國的累積消費排放要遠大于其國內實際排放。”課題報告稱。
針對此,樊綱建議,應把上述原則,作為國際公平分擔減排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指標,進而將“共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擴展為“共同有區別的碳消費權”原則。
同時,在該原則下,落后國家當前應獲得足夠的碳消費權利,以滿足其提高自身福利和發展的需求,而不必付出額外的成本。發達國家則應為其過多的累積消費排放負責,承擔更大的減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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