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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在創業板發審中嚴查PE腐敗
發布日期:2009/7/25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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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在創業板發審中嚴查PE腐敗
隨著7月26日創業板發行申請的受理,創業板也將正式開閘。記者近日了解到,證監會將在創業板發審中嚴查PE腐敗。而對于保薦機構人士提出的企業中的確存在對賭協議問題,包括業績增長和股權對賭,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對此展開了研究討論。
加強信息披露防PE腐敗
在上周舉行的創業板發行制度培訓中,證監會一位高級官員強調在創業板發審工作中要嚴查PE腐敗。
負責創業板發審的部門負責人表示,要加強信息披露以防范PE腐敗。“創業板發行人的股份情況披露,包括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發行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情況。我們要特別防范PE腐敗,所以要對此進行披露,如新增股東的持股變化、取得的價格、方式、時間,如果是戰略投資的必須說明戰略關系。”
上述官員表示,希望律師重點檢查創業板發審企業的股權糾紛情況。“律師應該檢查發行人股權是否清晰,控制權是否穩定,比如那些過去幾年里股權變動很復雜的企業,必須看清其股權上存在潛在糾紛,工會持股、職工股、信托、委托持股、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最近股權變動情形,私募、股東與發行人、管理層之間是否存在導致股權變動的相關協議安排。”
PE與企業存在對賭協議
“這涉及到了PE與創業企業的對賭協議。”正在輔導多家創業企業上市的一位保薦機構人士對CBN表示,一般有PE進入的企業都存在對賭協議,多以業績增長為主,盡量少涉及股權安排,因為股權轉讓受法律限制較多,如《公司法》限制發行人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董事、監事、高管每年只能轉讓所持股份的25%。
深圳證券交易所本月初就創業板涉及的法律問題召開研討會,其中涉及到了對賭協議的法律問題。對賭協議一般指PE和創業者之間約定業績增長目標,若達到則PE向創業者支付股份或者現金激勵,若達不到則創業者需向PE轉讓股份或現金本息,甚至是控制權。
對賭協議有可能使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和存在不確定性,并可能導致公司管理層變化,因此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對對賭協議不予披露。當時,參與研討會的代表們認為,這種不披露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對對賭協議如何進行合理的信息披露是需探討的問題。
有律師主張對賭協議應該在上市之前進行披露,以尊重投資者的知情權和便于公眾監督。此外,現實中也存在企業只披露與PE、VC 所簽訂的主協議,而對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補充協議不進行披露,中介機構有時也較難查證,從而將對賭條款掩蓋起來。對此,在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建議律師要求企業出具承諾函,承諾對對賭相關事項向其作了充分披露。
負責創業板發審的上述人士強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信息披露,不能只披露原協議不披露附屬協議。
對于存在現金補償的對賭協議,監管部門可能擔心融資以后,資金的用途會被控股股東用來償還PE,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證監會還關注對賭協議本身是否足夠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條款或者協議沒有披露,比如在實踐中就存在沒有披露的PE代持問題,這也是存在腐敗風險的灰色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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